1.
據履勘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82地號土地為
2.
14─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14建號建物部分經檢視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14─1建號),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之1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之14之1建號建物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