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87地號土地上有彰南路一段
7.
278號建物,其餘為雜竹林、果樹,另有一個鐵皮棚架。債權代理人稱:建物 為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拍賣之 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