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399─24地號土地為714建號建物之基地,有無道路通過需經鑑界測量。經檢視714建號建物有增建(後編為714─2建號),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為一樓、二樓部分及三樓全部,屋內有壁癌。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請求僅就債務人持分之不動產執行。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714─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714─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