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22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西湖鄉鴨母坑段
3.
1239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1238地號土地上有座高壓電塔、雜木林。
4.
115年7月1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
5.
1239地號土地為雜林地;1237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及部分產業道路用地;1238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及部分產業道路用地,另上有高壓電塔坐落。
7.
1239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1237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部分土地作現有巷道使用,土地內有他人其他地號土地坐落;1238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部分土地作現有巷道使用,另有高壓電塔坐落。
8.
115年7月7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函覆稱:本件1238地號土地上電塔設施為該公司161千伏通霄─苗栗一二路輸電線路第37號鐵塔,該線路係供應苗栗地區電力之重要輸電線路。76年間因該塔塔基受地震影響,地層滑動,為維供電安全,依據修正前電業法第
9.
53條與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輸變電計畫商請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部分土地而改建。當時雙方約定以本公司需用土地期間為有效期間,本公司乙次支付因鐵塔設置影響土地利用及價值減損之土地使用補償費,並提出76年元月24日簽訂之土地使用契約書影本。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0.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6.
123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均無375租約登記。六、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8.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