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測量稱,拍賣建物坐落石榴段245-16地號土地,無增建部分。又在場承租人 表示,其現承租使用中,一樓為販售飯糰之店面,租賃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 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8,000元,並有租賃契約書(114年司執全字第141號假扣押查封)。上開 租賃關係及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證注意,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經現場履勘,拍 賣建物有居住使用之跡象,尚無顯著事證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 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仍應自行查 證。
7.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政府114年12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140597975號函文,拍賣之土地已為
8.
(雲) 營使字第59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 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