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不臨路,現況種植芭樂(番石榴)樹。據債務人 查封時在場稱,拍賣土地現由其自耕,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債務 人應自行將土地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本院強制點交。惟 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不 點交。
6.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 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拍賣土地上之芭樂樹等作物之價格,已列於動產附表,其數量係估鑑單 位以種植密度查估,故就其實際數量、樹齡、品項等內容應依現場為準,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其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 增減價金,拍定後點交並依現場實際狀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