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地號土地為39弄巷道,27地號為屋旁空地(非本件拍賣建物),17建 號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暫編建號
4.
;又據債權人代理人 在場稱,債務人已搬離,本件建物現為空屋。惟依鑑價報告所附現場照片,屋內留有大量動產 及日常生活用品,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建物現由何人佔有使用不明。嗣依債權人另具 狀陳報之現場照片稱,債務人已搬離,門口堆放大量雜物及廢棄物,又本件建物位於田中鎮及 溪州鄉交界處,本件建物及左右相鄰房屋懸掛之門牌均為田中鎮,惟建物登記謄本係記載溪州 鄉,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以上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本件建物點交,惟如有不得點 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15及27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此由拍定人自理;上開 土地分別為屋前巷道及供通行停車使用,不予通知優先承買。上開土地如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 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六、本件暫編8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