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2筆土地合併使用,僅764地號土地臨農路,現 況種植芭樂(番石榴)樹,部分則有貨櫃屋、農具間占用。據債務人113年 度司執字第65569號查封時在場稱,拍賣土地現由其自耕,無出租出借等 情形。故拍定後,債務人應自行將土地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 人得聲請本院強制點交(貨櫃屋等非拍賣物占用部分不點交)。惟相關實 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不點 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非共有之編號2土地讓由聲明人優先承購,聲明人僅 得就其共有土地即編號1土地優先承買,編號2土地仍由拍定人買受。
5.
拍賣土地上之芭樂樹等作物之價格,已列於動產附表,其數量係估 鑑單位以種植密度查估,故就其實際數量、樹齡、品項等內容應依現場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其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 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點交並依現場實際狀況為之。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 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 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