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附表644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7.
抵押權及「本院所為之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六、依台中市政府民國115年7月22日函說明欄二所載:依據「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幸福 好宅勞工合宜住宅社區用地標售要點」第28點第4款規定,住宅承購戶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起10年內,除繼承、強制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將該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租、出典、 贈與或交換。本案之強制執行屬第28點之不可抗力因素,故可辦理所有權移轉,惟限制登記事 項仍須於規定年限屆滿後,再向本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塗銷註記。請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相關 規定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