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土地上有菜園,雜草叢 生,並有一鐵皮屋,據鄰居王O敏稱,該鐵皮屋係供其置物使用,係其先前向 債務人親屬借地後所搭建,迄今約已有10年,未逾20年。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作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 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 拍定後不點交。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