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1年4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22地號為福德路224巷巷道用 地。114年9月1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22地號為福德二路224巷巷口前方 之土地,為供通行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 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114年11月24日鑑定報告記載:722地號為道路用,地無地上物;使用分 區為:道路用地。
8.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