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竹林,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 土地為山坡地,地勢起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漁地不得移轉、設定 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應買人請特別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重測或複丈,實際面積以土地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為爭執或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