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由共有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 人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 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 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 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本建物(暫編94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 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 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 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 人繳足價金,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