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時,建物內呈現仍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據債權人 代理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葉勝利生前提供予第三人居住使用。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屬鋼筋混凝土造15層集合住宅4樓建物一戶,社區名稱 28行館II,社區出入口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京吉三路路旁,地形呈長方形,三面各面臨
7.
11米路,建物外觀維護良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因本件拍賣標的確實使用情形、使用權源尚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