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建物為地上六層 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第一層,屋齡約32年,建物登記謄本上並無配置車位之記載,經地政人 員檢視屋況,前有固定式塑膠遮雨棚增建,另旁邊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作為 廚房使用,後面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部分作為廁所使用,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拍賣之建物為第三人鄧明顯租用中,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8年6月30日止,租金 每月新台幣39,000元,現作明灃餐飲店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據承租人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 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
10.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1877建號建物其中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94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 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