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之入口處設有柵欄致無法入內查看,另按空照圖研判為雜木 林,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4.
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 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並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之 限制。
5.
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 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以原 住民為限,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 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書內,否則為無效之 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6.
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 區內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請投標(承受、應買、 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7.
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其上生長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 460-1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且優先於農地重劃條例5條所列之 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