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別1拍賣標的11-42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無路可達,按航照圖顯示 現況為雜木林,拍定(承受、應買)後不點交。
6.
本件標別1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惟本件標別1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投標(承受、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拍定(承受、應買)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承受、應買)。
7.
本件標別1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 投標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 則為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 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 受人、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