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有臨路,該筆土地現部分面積 上有一棟第三人「李玲」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 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號),其餘面積為屋前空地,依據債權人陳報狀陳稱 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 號)為第三人「李玲」所有,且依據本院職權查詢之房屋稅稅籍資料顯示,該 未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確為第三人「李玲」,又經本院查明第三人「李 玲」是於本院106年 司執字 50035號案件之拍賣程序投標取得原為債務人唐治 平即唐章凱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新 生路500巷29號),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3.
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 29號)為第三人「李玲」所有,非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之責任財產,故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因第三人「李玲」於本院106年 司執字 50035號案件之拍賣程序投標 僅取得原為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 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號),未取得同屬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所 有之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故第三人「李玲」與債務人唐治平即唐 章凱間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進而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第三人「李玲」間就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 地號土地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繼續 存在之情事,第三人「李玲」就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 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號)佔用土地作為基地範圍,是否能繼續使用屏東縣 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 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為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本件第三人「李玲」是於本院106年 司執字 50035號案件之拍賣程序投標 取得原為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 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號),故本件拍賣之標的即僅債務人唐治平即 唐章凱所有之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因第三人「李玲」僅取得原為 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內埔 鄉建興村新生路500巷29號),未取得同屬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所有之屏東縣 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故第三人「李玲」與債務人唐治平即唐章凱間依據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並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大興段54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第三 人「李玲」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