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4月29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空地,其上放置佛像、盆栽。
4.
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現為草皮空地,有鐵棚車庫、零星景 觀樹、盆栽及雕塑。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鐵棚車庫、景觀樹、盆栽、雕塑及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鐵 棚車庫、景觀樹、盆栽、雕塑及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 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鐵棚車庫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 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 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