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5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
3.
135地號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其中135─1地號土地與鄰地合併使用,土地上有建物(三合院)占用;其中133地號土地上有無建物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知;其中1350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池、部分種植作物、部分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前開各建物與各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各建物與各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8.
本標別拍賣之135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別拍賣之1350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本標別拍賣之5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標別拍賣之5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又因部分土地優先承買造成通行權之爭議,拍定後由買受人自行處理。
1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