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農田、多間建物;拍賣之土地之所有 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 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 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上有數棟已保存登記農舍及未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謄本記載有地上建物
6.
88之2號、86 號、88號,為二層樓農舍,皆非債務人所有),部分種植玉米等作物,部分為 空地等。
7.
拍賣之土地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留 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5.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