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三合院)坐落,部分樹 木。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三合院及平房坐落、部分 種植果樹、部分為空地等。
4.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 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