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四棟建物(門牌:安定
4.
56-3號)坐落,編號2土地為前開建物之屋前土地,編號
5.
4土地上有一鐵 皮屋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0.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依編號1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149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