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485(除建號2建物坐落基地外)、485-
7.
487-1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董○森整理為園區,經營「小董山間野炊」,土地上有鐵 皮棚架、鐵皮屋、水池等建物,2建號房屋及坐落基地,據債權人及第三人陳述,應係債務人之 姊出租予租客居住,另據第三人董○森稱房屋臨路右側有部分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另據債權人 會警訪查,2建號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友藍小姐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到11 5年4月30日,租金每月3000元,因房屋及土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8.
另依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3日羅地登字第1140008680號函通知,本標農舍及其坐 落地倘經拍賣,該提供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