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所述:土地人車無法到達,為雜樹林。丙標於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7.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