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所述:土地位於寒溪農場南方之雜樹林,人車無法到 達。乙標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4.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