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現場查封時,以雙溪區13 層2之1號建物為中心,系爭土地位於其北方,土地上為二層樓鐵皮建物及前方 水泥空地、鐵皮建物之廚房及後方廁所未在此土地上,另前開門牌建物與鐵皮 建物相連之牆壁有部分位於其上。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不在本拍 賣範圍內,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與佔有人自行協議,不得異議。
3.
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