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8.
444地號土地上座落215建號,425地號為社區道路供社區居民通行使用。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居住使用,無出租。經檢視現場有壁 癌及稍微地震受創,另因地下室入口雜物堆積,無法進入,據債務人稱無漏水、積水等情 事。拍定後點交。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 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 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六、拍賣編號724建物為編號215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