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為空屋,無人居住,查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但留有些許傢俱及廚房用具等。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相關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參閱相關法規並審慎投標。
8.
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拍賣標的中其為共有人之不動產全部一併承買。
9.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10.
拍賣11770建號建物為122建號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