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據債權人具狀稱:債務人稱係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土地,租期六年,109年至115年,114年 將土地轉租第三人永吉搬家公司使用,未簽訂租賃契約,租金費用均由第三人支付。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 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六、系爭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