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80地號土地相連,部分田地,部分建物坐落(建物門牌:山腳路六段41 巷30弄42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 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 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3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38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 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建物所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6.
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 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