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現非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即同段692-1地號非拍賣範圍)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 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投標人或
6.
本標別拍賣標的坐落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條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惟前開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別拍賣標的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8.
稅捐稽徵 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 用執照影本;
10.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於投標書,如未能提出或提出之相關資料 虛偽不實而致使嗣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則須由應買人自負責任,且不得以此理由聲請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