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標別二未設定抵押權。
5.
?標別一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另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有因地震而有 漏水之情形,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 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 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標別一建物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 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標別二有未保存建物坐落,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係 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標別
6.
四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標別三謄本註記事項載明: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 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標別四註記為放領耕地。現況為稻米收割後之間 作期,部分空地。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
8.
四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