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849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無門牌,門 外信箱註記9號,部分為空地,未臨路。債權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 租賃及分管情形。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115年9月1日投投警偵字第115002 1479號函所附職務報告所載,拍賣土地其上房屋(名間鄉新丹巷9號)為共有人鐘 ○○使用,無租地建屋之情事。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