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197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拍賣之
6.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197地號土地其雜木、雜草,鐵皮工寮。拍賣之534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建物多棟(新丹巷39之1號)均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另有鐵皮屋、車棚座落。拍賣之
7.
562地號土地相連,為同一巷道。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土地均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所拍賣之197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