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其上有門牌為嘉樂
3.
21號建物 坐落,另有無門牌木屋及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尖石國小占用,部分為農作、 雜林、道路。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上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承買人以具原住民 資格者為限,應買人應連同投標書併附具原住民之資格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 效;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者亦同。
11.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