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3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八里區中山路3段390號之房屋後方15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1947地 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八里區下罟子30之30房屋部分占用,該房屋前方水泥鋪面亦有占用。經在場自稱為土地共有人之家屬告知,該土地現正進行分割 訴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