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查封時,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況為稻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 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8.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