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189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短期經濟作物,有水井坐落。據債權人稱: 本件拍賣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經查,依農民耕作措施申報書所載,本件拍 賣土地為第三人蔡O龍占有並種植農作物,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之情形,故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6.
本件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執行費用及應扣繳 之稅捐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