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 動產。
8.
本標清水段136地號為水田,一小部分為道路。其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