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1591-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594地 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部分私設道路;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 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 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8.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