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長雜草;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 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 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 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 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10.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