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建物目前由債務人之親屬即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997地號土地約53‧46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