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5日查封時,聲請人代理人稱不動產現為空屋,無人居住。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10.
94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委會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 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正本
13.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 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本件暫編第9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5.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