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3年9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為預定道路用 地;於115年7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現上部分建 物(永安街67巷27號),部分空地、道路;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現況 為部分道路、空地及建築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