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合46681

臺南市下營區營正段68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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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13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4.8
保證金:
57
總坪數:
39.9
坪單價:
7.1萬/坪
持分地坪:
39.9 坪
總現值:
96.2 萬
拍後增值:
-188.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附帶條件)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下營區 營正段 682地號,面積 131.8 m2,持分 1/1,284.8 萬
(住宅區(附帶條件) )
法院筆錄 (5)
2.
民國93年9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為預定道路用 地;於115年7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現上部分建 物(永安街67巷27號),部分空地、道路;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現況 為部分道路、空地及建築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下營區 營正段 682地號
131.8 m2 × (1/1) × 7,300 元 - 284.8 萬元
= -18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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