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4土地其上有房屋數棟,據在場人蔡○○稱:為編號1建物 之承租人,現由其占有使用中。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 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 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 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