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第三人蘇○榕在場稱,查封之建物由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現為第三人母親開設中 藥房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 ,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占用鄰地同段378地號土地,日後或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