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於114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現使用人表示標的物由債務人出租或出借他人。地 下1樓養狗2隻、貓2隻,1房間、1衛浴、1鐵皮增建為洗衣間,無獨立出入口;1樓為工藝教室, 有鐵皮建物為廚房使用,有獨立出入口;2樓有5間房間、3間衛浴、1陽台。據債權人陳報,查 封當日在場人未提供租約,電聯債務人表示建物係其妹使用,當初租約過期並未重新簽約,無 法提供租約。
6.
第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7.
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土地,且拍賣建物據現使用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 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 料,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之相關訊息,現由第三人夫妻居住,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耕地出租)或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7條(出租耕地)所規定之地上權 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三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 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查,如 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對此發生爭執時,須由爭執之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並 以實體判決之認定為準,且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