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房屋係坐落於同段334-351地號土地上。另 依前案查封、履勘筆錄記載,依現場所見房屋外觀,其三樓屋頂已滅失,房屋有漏水情事,為 債務人之前夫居住使用,房屋屋外產業道路上設有「金帛山開天宮」之路牌,似有部分作宮廟 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坐落非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 死亡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