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現況有未保存登 記建物坐落、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所有及 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 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 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 優先承買權),惟須提出其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准許。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